关于同意继续实施《铜陵市城市节水统计报表制度》的函
关于同意继续实施《铜陵市城市节水统计报表制度》的函
铜统函[2023]2号
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:
贵局《关于商请延续<铜陵市城市节水统计报表制度>有效期的函》(建函〔2023〕135号)收悉。经研究,同意继续实施审批后的报表制度。
根据《统计法》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,印发的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、制定机关、批准机关、批准文号、有效期限等标志。该项报表表号自编;制定机关为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;批准机关为铜陵市统计局;批准文号即此函编号;2022年年报有效期至2023年6月,2023年年报有效期至2024年6月。
请贵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和《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》,按照批准的报表制度组织实施。实施期间制度如有调整,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。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,将正式调查制度一式3份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。
铜陵市统计局
2023年05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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